桂******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1-450881-04-01-63
1878)。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市迎宾大道128号百汇国际博览城5#楼,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110度4分38.774秒,北纬23度20分30.600秒。项目占地面积约823.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35.14平方米,设置72张床位。主体工程主要为候诊室、透析区、抢救室等设施;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3.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医疗废水经“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的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及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医疗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纳入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郁江。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医疗垃圾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采取喷洒除臭剂、密闭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医疗废物暂存间的消毒、清洁和通风,确保厂界恶臭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医疗废物暂存后定期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格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消毒后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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