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于******中学实验室、功能室及教学仪器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4-G1-990529-GXKJ)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镇碧桂园凤凰城1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窦瑞娜
委托代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190****2263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中学实验室、功能室及教学仪器等设备采购(编号:GGZC2024-G1-990529-GXKJ)的《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单位******中学并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事项回复:经与该项目2分标被质疑供应商核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蓄电池的生产厂家全称为************有限公司”而非全称,故质疑供应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制造商******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认为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项目2分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是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经核查,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四、各行业划分标准为:(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有限公司”符合采购文件列明的所属“工业”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在采购政策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且其蓄电池参数均能够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所以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填写简称笔误,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及《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等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